扬中法院“四项措施”强化人民陪审员作用
作者:扬中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4-27 浏览次数:1993
本网镇江讯:近年来,扬中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2006年共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149件。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的情况下,该院党组决议要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以减少诉讼费降低给审判工作带来的压力,加大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一、修章建制,严格管理。将原有的陪审员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出台了《人民陪审员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各业务庭要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此次修订的新《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各庭应当尽量聘用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当年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案件的比例不得低于60%,每个人民陪审员当年度必须参加审、执案件15件以上,以杜绝人民陪审员“选而不用、用而不审”的现象。
二、归口管理,狠抓落实。将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归口审判管理办公室。为抓好《办法》的落实工作,审管办对陪审员实行“三结合”、“一平衡”的管理模式,即:一要结合人民陪审员的住所地,就近安排案件,提高工作效率;二是结合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合理安排案件,保证审判质量;三是结合人民陪审员的岗位特点,灵活对口安排案件。如来来自关工委的陪审员对青少年权益维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了解,来自工会、企业工作的陪审员对产品质量、合同、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所涉足。“一平衡”即在各人民陪审员之间案件数量上搞好平衡,全面保证案件审判质效。
三、加强培训,推陈出新。对人大任命的20名陪审员,举办司法实务讲座,组织任前、任期培训。特别注重对人民陪审员的新法培训,《物权法》出台不久,该院已组织专门人员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相关知识培训。创新陪审员制度,邀请人民陪审员为执行协理员,参与到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工作,利用职业优势,协助执行员对案件进行协调。
四、参与评查,强化监督。该院还邀请人民陪审员为院风监督员,及时向法院反馈有关法院干警工作作风的信息;邀请妇女干部为特邀陪审员,让她们参与婚姻、赡养等案件的审理,发挥她们的性格和职业优势。邀请陪审员进行案件质量专项复查活动,即对我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评查的案件进行复查,进一步拓宽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监督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