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傅某在某科技公司承包的工地打工。某日,傅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傅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傅某以所在科技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因无法联系到科技公司,人社局遂中止工伤认定。后人社局向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邮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显示收发室签收。

2023年,人社局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向科技公司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载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后人社局开展工伤调查,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因向科技公司注册地邮寄送达未成功,人社局再次通过官网公告送达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亦载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后科技公司认为人社局送达程序违法,自己没有收到相关文书,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

庭审中,人社局辩称:我方多次到科技公司工商注册地和傅某提供的公司办公地进行调查,均未找到科技公司,邮寄文书也无人签收。与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电话联系,对方听到是人社局电话就挂断;后经多次联系,郭某告知省外工地地址,人社局向上述地址邮寄文书,收件人签字为收发室,没有具体姓名。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2014年,案涉科技公司注册成立,住所地为淮安市某小区;2020年,公司住所地变更为淮安市某产业园区;2021年,公司再次变更住所地为淮安市某村部。

庭审中,科技公司陈述其2020年4月之前办公地址为某产业园内,之后办公地址为某工业园区内,未在注册地某村部实际办公。

法院认为,因科技公司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经过多次变更,导致人社局相关文书无法送达,工伤调查程序在较长时间内处于停滞状态,为充分保障各方权利,人社局通过省级部门网站公告送达相关文书,送达方式和公告期限,并无不当,故对科技公司诉求不予支持。

后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本案中,公告送达作为特殊的送达方式,能够有效避免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所导致的程序停滞问题的发生,确保当事人合法利益及时有效得到保障。

公告送达并非剥夺用人单位复议及诉讼的权利,而是保障“知情权”的一种衍生方式,督促着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为员工积极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时,也要及时将变更后住所地予以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避免出现因“未看到”而导致丧失相关权利的情况,这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够及时维护企业自身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