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亚茹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31 浏览次数:251
关于拟对罪犯曹亚茹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曹亚茹,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89071448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四平市孤家子镇。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2022)苏0582刑初541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曹亚茹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后同案人员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1日作出(2024)苏05刑终3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申请情况:2024年10月25日,罪犯曹亚茹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示期间: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4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512-56967293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