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写公正谱华章-记江苏法院民商审判先进集体徐州中院民二庭
作者:刘春华 单云娟 发布时间:2007-04-27 浏览次数:3737
这是一个行为规范、特别能战斗的群体,这是一支追求卓越、频创佳绩的群体。作为省高院选定的“创建全省法院系统规范司法行为示范点”,市中院民二庭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2006年收案、结案均为740件,结收案比100%,涉案标的5.82亿元。今年年初,该庭被评为全省法院民商审判先进集体, 同时被市委政法委评为“十佳政法标兵单位”。 该庭女法官李玲继2005年被评为全省优秀法官后,前不久又被评为市十佳法官。
小黑板上打磨法律明镜台
提及民二庭,全院干警大都有一个鲜明的感受,那就是这儿的学术研讨氛围特别浓,可圈可点的高层次调研成果特别多,规范审判实践的指导性专题意见特别具体。三年来,数名干警编著或参与编著法学专著6部,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法学核心期刊和政法主流媒体上发表调研文章100余篇。
随着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和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增多,法官们亟待加强法律学习,提高业务素质。民二庭为此建立了案件讨论制度、业务学习制度,并在庭内设立了法律书架。而民二庭会议室的那块黑板,就是法官们开设小型法律讲座、演示案件争议、梳理法律关系的主阵地。在不折不扣坚持合议庭研究案件的同时,民二庭的法官们经养成了对着黑板讨论案件的习惯,法官们对黑板的感情也越来越深。在黑板旁,法官们充分交流法律见解,相互取长补短,案件的决策定案更加公开、透明,法官的业务水平得到潜移默化的增强。虽然13名法官均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其中有5名法律硕士,1名徐州市拔尖人才,但对法律的信仰,使他们对于业务学习从不敢懈怠,在案件面前更不敢有丝毫轻率和自以为是。自2006年3月份起,该庭实行全庭讨论案件制度,讨论合议庭有分歧的、新类型的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统一了执法尺度,提高了案件质量,200件一审案件仅一件因法律认识不同被省高院改判。
他们的专题调研也成果斐然。去年相继完成了《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和对《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在徐州地区的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该调查报告并发出《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换证工作的意见》,要求市政府高度重视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作。
审判台上倡导诚信制裁违约
民二庭审理的案件,主要是人们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受理的一审案件标的少则上百万元,大则数千万元,与合同各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在审判活动中,民二庭的法官们倡导经济交往中的诚信意识和美德,针砭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和商业诚信的行为。他们注意发挥法院审判的导向功能,通过具体案件对实施商业欺诈、恣意毁约的失信行为予以否定,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杜演文法官审理过这么一起委托合同案,被告为逃避承担债务而销毁了公章,想来个“死”无凭证,最后还是被判令承担了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
2004年8月,我市某商务公司与无锡一客户商定为其购进一批煤炭并订立了委托合同,商务公司员工王某收下无锡客户的2万元现金后,出具收条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后商务公司迟迟未能买到煤炭,王某也于同年10月调离该公司。无锡客户向商务公司提出退还预付金未果,将商务公司和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2万元退款责任和违约金1000元。
商务公司先是向法院提出王某是私刻单位公章,单位并不知情并以此为由不同意承担责任,开庭时又书面证明王某是私自使用单位公章。鉴于商务公司的说法自相矛盾,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认为王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判决商务公司承担2万元退款责任和违约金1000元,王某不承担责任。商务公司上诉称:其已在上诉前将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销毁,王某与无锡客户订立合同的行为与公司无关,应由王某个人承担责任。市中级法院认为,商务公司称已将公章销毁,该行为不能否定王某在作为其员工期间持公司印鉴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具有职务代理的性质;而且,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采取积极手段保全和向法庭提供于己有利证据,商务公司要想证明王某没有得到公司授权,应保留好造成其败诉的关键证据“印章”,而其却在上诉前将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销毁,与正常逻辑不符。遂判决维持了原判。
法官不仅需要丰富的法学理论功底,熟悉国家现行法律,更需具备对当事人诉讼行为正当性的判断力,揭开被掩盖的事实真相的洞察力,防止一些心怀叵测的当事人通过诉讼达到不正当的目的。2006年底,民二庭的法官们在处理某资产管理公司起诉的一系列案件中,抓住线索,查明其冒用他人名义恶意提起诉讼,损害国家利益,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避免了徐州地区近20个亿的资产被不当追索。
为民路上情系和谐任劳任怨
对于法官来讲,构建和谐社会不是宣传口号,是扎扎实实处理好每一个案件来实现和谐。作为创建全省法院系统规范司法行为的示范点单位,民二庭不仅追求高结案率、更注重案件质量,力求使每个案件都能得到正确的裁判。为了早日平息当事人的纷争,法官们全力以赴扶助弱势当事人,不计个人得失,即使有时蒙受误解和委屈,也无怨无悔。
张运化是睢宁县官山镇农民,承包村里45亩土地,2004年4月,他与睢宁县一家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种植由该公司提供的杂交水稻亲本种子并由该公司负责技术指导。可是张运化经过半年的辛苦劳动,只获得了亩产不足三成的收成。对于水稻产量偏低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张运化起诉到法院,要求种业公司赔偿其损失八万余元。
一审审理期间,张运化患上脑血栓等多种病症,经营的损失加上疾病的痛苦使张运化的情绪异常对立。在二审期间,主审法官李清爱了解到,张运化一家承包45亩土地,全家的希望都寄托在这块土地的收成上,现在几乎绝收的惨重后果令一家人的生活陷入绝境。李清爱在开庭后没有急于判决,而是多次耐心做双方的调解工作。而张运化对二审法官的工作不理解,认为是在拖延办案,多次到中院信访,经过院长、庭长在接访时的耐心劝解,他才半信半疑地同意接受法官调解,李法官看到张运化的态度逐渐转变后,立即抓住调解时机,加强说法疏导工作并专程赶到睢宁现场调解,终于使双方握手言和,种业公司自愿补偿张运化1.5万元并履行完毕,缓解了张某一家的困境,使其生活有了着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