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周宏根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707
罪犯周宏根,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31202747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8年9月4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宏根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28年1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继续追缴偷逃的应缴税款人民币917.016575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苏刑终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8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4月2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5月22日止)。
罪犯周宏根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00万元(未履行),继续追缴偷逃的应缴税款人民币917.016575万元(法院划扣2220.77元)。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宏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