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银宁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812
罪犯王银宁,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8101816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2021年1月曾因吸毒、容留吸毒,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7月6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07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银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1年11月26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07刑初5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银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银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银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