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少文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278
罪犯王少文,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50823763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2022年4月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2022年11月21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6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少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非法获利人民币0.2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少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继续追缴非法获利人民币0.21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少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