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四项措施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
作者:徐洁 发布时间:2007-04-26 浏览次数:1517
本网徐州讯:新沂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下,从审判组织、审判程序、法律使用、庭后延伸等多方面努力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理案件后,及时将案件开庭时间、参加诉讼的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告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为没有请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使他们得到相应的法律帮助,对有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圆桌审判。
二是将庭审中把审判和教育结合起来,以案说法,使其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找准切入点对被告人进行感化教育。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视其具体情况,与其法定代理人签订缓刑帮教协议,并定期回访。
三是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犯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使未成年罪犯既受到相应的惩处,又能让其尽早回归社会,减少社会歧视,从而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定期派法官到中小学校上法制课或举办法律咨询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协助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其所在学校共同帮教,集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到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