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92号

    罪犯陈积光,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浙江省瑞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2052324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20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4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积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2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陈积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积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