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324刑更23号

  

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了(2024)苏0324刑初38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宏昌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罪犯刘宏昌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2024)苏03法医审字第0207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刘宏昌患有“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颈动脉及椎动脉斑块狭窄,左锁骨下动脉盗血”,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刘宏昌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