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为确保既依法惩治犯罪,又及时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近年来,丹阳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直将调解作为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对该类案件的调解力度,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审判效果。2006年全庭受理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54件,(含自诉案件12),调解结案47件,调解结案率87.1%,兑现标的70余万元,兑现率95%20071季度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7件,调解结案13件,全部兑现。具体的体会和做法是: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多发生在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等案件中,前者多发生在邻里、同事、家庭成员之间,后者一般会造成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虽然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过失犯罪,犯罪情节不严重,但是当事人积怨深,矛盾大,执行难,且后遗症多,易判难调,若就案办案,简单地一判了之,极易激化矛盾,引发缠诉和上访,形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为此,丹阳法院的刑事审判人员并没有认为调解非诉讼的必经程序而轻视之,而是从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借鉴民事审判的调解经验,加大调解力度,力求从法理和情理上多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各个环节,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平时能注重总结调解工作的不足,发挥集体力量,必要时领导指导助调,帮助审判人员提高调解能力,有效地推动了调解工作,经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均能服判息诉,无一件引发缠诉或上访。

二、运用“调解三步法”,营造调解契机。“调解三步法”即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三个环节。庭前通过阅卷吃透案情,通知各方诉讼参与人,了解双方对案件的认识、伤亡后果、赔偿要求及赔偿态度,及时掌握赔偿信息,适时召集各方进行庭前协商,调解中加强诉讼指导和说服教育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告知被告人或其家属积极赔付是悔罪表现及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充分调动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的主动性,对被害方明显超出赔偿范围的劝说其改变要求过高的想法,找准切入点,把握平衡点,营造出良好的庭前调解机制,经过庭前调解,被告人一般都能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家人都能为其垫付赔偿费用以争取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机会,被告人积极赔偿的行为也能得到被害方的原谅,2006年调解结案的47件案件中,庭前调解结案的有38件,其中自诉人撤诉的12件,较好地化解了矛盾。对于庭前调解有一定难度的案件,不搞久调不审,而是及时开庭,积极引导被害方提供证据,作好民事诉讼范围、赔偿依据、赔偿原则的法律释明工作,通过庭审做到案情明了,责任清楚,在双方对各自诉讼后果的利害关系比较清楚的基础上做好劝服工作,能当庭调解则当庭调解,不能当庭调解的,庭后紧扣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动态,利用亲情关系进一步做好思想感化工作,正确引导转变态度,并帮助寻找赔偿来源,促成调解成功。

三、内求配合,外求支持,讲究策略。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工作的同时,针对具体案件,可因案制宜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或当事人的亲友、尊长参与调解,从多角度释明法律,讲明道理,以众人之力给当事人做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促进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