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卿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284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10号
罪犯徐某卿,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江苏省泗阳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2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没收涉案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执行。2023年11月28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323刑初5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卿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与原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没收被告人徐某卿、翟太刚涉案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止)。
罪犯徐某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五万元(已缴纳);没收涉案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徐某卿、翟太刚涉案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已缴纳)全部履行(判决书载明)。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