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朱某因沙船停靠问题遭他人指责影响打沙,随后另一男子孙某加入指责行列,感觉受到“欺负”的朱某随即与孙某在船上发生冲突,挥手间,孙某摔倒头部碰到船帮后落入四五米深的水中,不幸溺亡。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今年47岁的朱某是徐州市人,他于年初来到新沂市骆马湖区做打沙生意。2012727日中午12时许,朱某将其沙船停靠在同样在此打沙的朱某某的沙船旁边,待其将沙船停稳后,不想遭到朱某某的指责称朱某沙船的缆绳没有系紧,影响了他打沙,而朱某则认为其并没有影响朱某某打沙,并作出解释,为此,二人发生争执。此间,孙某从朱某某沙船的驾驶室内出来,加入指责朱某行列。认为孙某二人欺生的朱某此时产生一种被“欺负”的感觉,遂又与孙某争吵起来,一来二去,矛盾开始激化,二人由言语相向到拳脚相加。

 

在此过程中,因船上空间狭小,孙某跌入深有四五米的水中,其后,孙某游水爬上朱某的沙船再次与朱某进行厮打,推搡中,朱某一挥手,孙某摔倒头部碰到船帮后再次落水。见孙某没有游水上来,朱某赶紧下水去救,但这一次孙某却不幸溺亡水中,就这样踏上了不归路。

 

事发后,朱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归案后,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孙某系生前溺水死亡。

 

在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朱某与孙某家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赔偿给孙某家人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及事发时朱某所有的沙船一条。孙某家人对朱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因纠纷而与他人发生厮打,在此过程中致一人溺水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