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某尚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363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23号
罪犯姚某尚,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山东省嘉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0年7月24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2刑初14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姚某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7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姚某尚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苏05刑终6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交付执行。2023年5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6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24日止)。
罪犯姚某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某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