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某文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458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29号
罪犯彭某文,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湖北省钟祥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1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某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整,责令多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彭某文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19)苏02刑终5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2日交付执行。2023年2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0日止)。
罪犯彭某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元、责令多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某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