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29号

    罪犯彭某文,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湖北省钟祥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1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某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整,责令多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彭某文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19)苏02刑终5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2日交付执行。2023年2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0日止)。

    罪犯彭某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元、责令多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某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