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56号

    罪犯何某,男,1991年7月31日出生,江苏省东台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1年3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05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退赃退赔十七万一千七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何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退赃退赔十七万一千七百元已履行二万一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