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周某兵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301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60号
罪犯周某兵,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江苏省东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2年6月30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281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1日交付执行。
犯罪周某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分别于2022年11月9日、2023年11月17日履行二千三百二十元、二万七千六百八十元;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