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40

    罪犯王某,男,1997年4月21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3年2月15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8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千元,2023年2月13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