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69

    罪犯黄某,男,1997年6月15日出生,湖北省咸丰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1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31年6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9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2023年12月4日履行十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