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洪某斗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262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36号
罪犯洪某斗,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9年6月1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1刑初8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洪某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1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3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31日止)。
罪犯洪某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1年5月12日、2024年3月19日履行六千零六十七元、二万元、三万元;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某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