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36

    罪犯洪某斗,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9年6月1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1刑初8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洪某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1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3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31日止)。

    罪犯洪某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1年5月12日、2024年3月19日履行六千零六十七元、二万元、三万元;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某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