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善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421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35号
罪犯高某善,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江苏省太仓市人,文盲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01年10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20年4月17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12刑初14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八百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苏04刑终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7日交付执行。2022年11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5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罪犯高某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千元,2022年1月13日履行;退赃退赔一万八千八百元,2022年1月13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