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76

    罪犯高某冲,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江苏省涟水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3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4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于2022年10月8日履行三万元,违法所得四万元,判决前已履行,2022年10月11日作出情况说明一份,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