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董某刚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685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43号
罪犯董某刚,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2年6月30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4刑初8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董某刚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苏03刑终27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董某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2023年4月17日履行三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某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