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罪犯丁翠翠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14 浏览次数:540
罪犯丁翠翠,女,199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2023)苏049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丁翠翠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决定对罪犯丁翠翠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8月4日,经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司法局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丁翠翠收监执行余刑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十二日。2024年8月14日,罪犯丁翠翠以其怀孕为由,申请对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进行鉴定,并提供了相关诊断材料。
经查,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罪犯暂予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确认罪犯丁翠翠现处于怀孕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丁翠翠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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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