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把自己“报复”进牢狱
作者:刘爱武 发布时间:2013-01-06 浏览次数:861
郑州一保姆因偷了雇主一部手机而被判十年,只因她偷的手机竟是售价6.8万元的奢侈品。前不久引起网友热议甚至鸣冤的这个案件其实也有过扬州版。为了报复主管,一快递员偷偷藏匿了一件快递商品,以为不值多少钱,结果这件快递竟然价值十多万元。而对其盗窃价值的确认与其所受刑罚密切相关,一审法院根据其所盗快递实际价值也判了其十年刑;幸运的是,最近的终审判决认可其属于价值认识错误,改判其仅服四年刑。
贵重快递离奇失踪又神秘出现
2010年11月3日中午12时左右,扬州某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速运公司)京华点主管赵青云在电脑里检查当天快递递送情况时,发现有一件派送到银圆大厦收货单位为江苏超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超凡公司)的货物还未送到客户手上。电脑上出仓记录显示这件货物由快递员冯平派送,但派送到银圆大厦的货物从2010年10月份起已经改由另一个新来的快递员林修竹派送了。到底派给谁送的?为什么中午了还没有送到?
赵青云仔细回忆着:当天上午8点多钟,公司的中转车过来送货,他和仓库管理员唐前一起按照程序先在车上将每一件货物一一进行入库前扫描,然后把货物从车上卸下来入库,再根据送货的地址将货物分放在送货人各自的柜子里,唐前或者他用一个终端将送货人的工号输进去,再扫描快递单上的条形码。这一切程序紧张有序地完成之后,送货人才能将货物提出仓库去送给客户。赵青云记得很清楚,冯平负责派送的货物都是由他亲自扫描出仓的,他将冯平柜中的派送地址为银圆大厦的货物筛选出来放到柜子上面的平台上,然后将其他货物一一进行出仓扫描之后,让冯平提的货。接着,赵青云将柜子上面平台上的货物拿到对面新员工林修竹那边,交给林修竹去送货。但当时他有没有将台子上面所有的货物都拿走进行出仓扫描,他也记不清了。如果是他扫描的,他应该扫描在林修竹名下的。
赵青云问仓库管理员唐前,果然是唐前10点左右在电脑上看见这件货物有进仓记录无出仓记录,以为赵青云漏掉了,根据货物的地址认为应分派给冯平派送,然后就手工输货物清单号,把出仓记录补上的。
等冯平送货完毕回到仓库,赵青云立即问他有没有派送。冯平想都没想,很干脆地说根本就没有见到这件货物。
货物丢失,不管价值大小,对快递公司来说都是一个事故,将会影响到公司的名声和信誉。当天,赵青云没敢对上声张,而是在仓库里到处寻找,希望是不小心丢在哪个角落了。但是,始终没有找到。
第二天上午,超凡公司仓库管理员葛淳接到发货单位电话,得知该单位通过某速运公司发了一件货给他们公司,问有没有收到。葛淳打电话给冯平,冯平告诉她货物丢失了,问她里面是什么东西。葛淳告诉他这件货物是12个高清摄像机,每个价格在1万元左右呢。
一听冯平说是这么贵重的物品,赵青云吓得腿都打软了,再也不敢隐瞒下去,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部门经理陈琛专门到超凡公司了解情况,并查看了银圆大厦的监控录像,证实客户确实没有收到这件货物。陈琛也找到冯平询问,冯平还是坚持讲没拿到这件货。
就在快递公司上上下下为这件离奇失踪的贵重快递物品忙得沸反盈天的时候,这件货物又神秘地出现了。
11月5日上午刚上班,葛淳接到一个陌生电话,一个年轻的女声告诉她,丢失的那件货物已经送到银圆大厦一楼的吧台了,让她赶紧去拿。当她想问对方是谁以及怎么回事时,对方不予回答并很快挂机了。她半信半疑地跑到楼下,果然看见货物就放在吧台下。她将货物拿回公司打开一看,12个高清摄像机一个不少完好无损。
一念之差监守自盗又完璧归赵
这件贵重物品到哪里“旅游”了一番?又是什么人“好心”地送到了目的地?让我们把镜头拉回到2010年11月3日八点四十五分这批摄像机在某速运公司京华点部卸车之后……
这天早晨,21岁的快递员冯平准时来到京华点部取货。作为一个农村青年,他很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在主管赵青云将他出仓的货物扫描完,然后将筛选出来的放到柜子上面的货物拿到对面新员工林修竹那边后,冯平发现赵主管只将小货物拿走了,还有一个大的纸箱没有拿走,依然放在台子上。冯平站在柜子旁边观察了好一会,看到赵青云已经忙着在他对面给别人扫描货物,确认他应该是忘记了这件货物。一瞬间,冯平的脸悄悄红了,心忽然扑通扑通激烈跳起来。
根据快递公司行规,货物进仓后出仓前是由点部仓库保管,这个阶段丢失货物责任全部由仓库负责;出仓后由具体送货的人保管,如果出仓以后遗失就由快递员负责。这件货物还没有出仓,如果丢失,主管赵青云肯定有责任。冯平心中一凛:天助我也,报复主管的机会来了!
冯平是2010年5月经表哥周华介绍来做快递员的,大他11岁的周华也是某速运公司的快递员。冯平被分配负责派送邗江区的4个小区、两个商务楼、3个机关和1所学校。年轻,记性好,办事利索,冯平很快熟悉了工作,干得如鱼得水,收入也水涨船高。
但好景并不长。这年10月,公司来了位新快递员林修竹。赵青云把原本冯平派送的银圆大厦,强制调整给了林修竹。主管对林修竹的“特殊关照”,令冯平内心大为光火。因为快递员在送货的同时,还可以从客户那里收取快件给公司,每件能拿到3.3元的提成。而在派送的区域中,商务楼快递生意多,客户也容易相处,是快递员眼里的“香饽饽”。主管把派送区域这样一调整,冯平顿时损失了很多客户,财路也被斩断了一大条。但在快递网点,派送区域如何划分,主管说了算,快递员无可奈何。冯平敢怒不敢言,但这口气一直憋在心里。
看着那个被赵青云忘却了的大纸箱,冯平不由窃喜:我如果偷偷拿走这件货,赵青云和林修竹就会因为货物丢失离开公司,这样一来,银圆大厦自然就回到自己手中来了……简直是“一箭双雕”!
周华放货物的柜子与冯平紧靠在一起。就在周华搬自己柜子里的货准备出去的时候,冯平捧起那个纸箱悄悄地对他耳语:“这个箱子没有出仓。”周华一听就明白了他是想把这件货物偷走,但周华没有反对。于是,冯平就假借帮周华搬货,把这箱货物搬出了仓库,对周华说:“就先放到你车上吧!” 周华把车门打开,冯平一边把箱子放进后备箱里面,一边得意地说:“这下主管要惨了,赌一把!”而这一切,赵青云丝毫没有察觉。
周华送完分派给他的快递货物后,已经到了中午,他把偷出来的箱子带到宿舍,放在床下面。当天下午大概2、3点钟的时候,冯平打电话告诉他:“问过客户了,里面是照相机,一千多块钱一个,一起十二、三个。”到了晚上,他回到宿舍之后,冯平又打电话给他说:“过一段时间,等风声过了,我们把偷出来的照相机卖掉,多少也发一点小财。”周华表示可以,也说“等过了风声”。他们以为,这个箱子没有出仓记录,他们拿了卖掉,谁也不知道是他们拿的,别人也查不出来。
接过电话之后,周华将箱子打开,发现里面全是摄像机。第二天,也就是11月4日早上,周华到公司上班,冯平心照不宣地上了他车子,他立即告诉冯平:“里面是摄像机,不是照相机。”周华担心货一直放在他宿舍里面不安全,就跟冯平说:“等我们回家的时候带回老家去吧。”冯平说:“带到老家做什么?干脆直接把货卖掉就是了。”
当天晚上,大概8点钟左右,部门经理陈琛召集所有员工开会,非常严肃地对大家说:“11月3日丢失一个快件,价值十二、三万,客户比较着急。不管谁拿了,在明天12点之前把货物还给客户或公司的话,公司就不报案,警方就不会介入调查。要是不还,肯定报案,让警方来查,到时候吃不了兜着走。哪怕明天不营业,也要将所有人带到公安机关,用测谎仪测!”开过会之后,陈琛找了周华、冯平以及另一个快递员强健分别单独谈话,他们都信誓旦旦地向陈琛保证没有拿那箱货。
当然,冯平、周华表面上镇定,心里已经害怕极了!想不到这箱货物的价值这么高,公司说要去测谎,要报案,被公安机关查到那可就身败名裂了。他们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而这箱货也成了烫手的山芋。
回到宿舍,周华越看床底下的货越不安,就打电话给冯平,叫冯平赶快把货拿走,再放在他那里他就要崩溃了。
冯平急急忙忙赶来和周华商量:要么将货物还给公司;要么就将货物直接还给客户,最好直接给客户,跟客户打个招呼,说是恶作剧,请求客户原谅。
但是,他们不能亲自送,他们怕暴露了自己丢掉工作。找谁送呢?冯平想起自己手机里存着超凡公司工作人员倪欣的电话号码,就打电话向她求助,告诉她之前公司丢失的货物在他那里,请她帮忙将货物带到单位。但倪欣没有同意。
冯平不得不把货物带回到暂住地,请他的女朋友沈菁菁帮他送,沈菁菁一开始没答应。后来冯平就实话实说告诉她是他和周华在公司拿的,如果明天早上不送给人家,公司就要报警。次日,冯平戴上手套,把货物进行了重新包装,以避免公安机关查到指纹。冯平又买了一个口罩和手机卡,安排沈菁菁戴着口罩和手套,乔装打扮将货物送到银圆大厦吧台下,然后躲到僻静处给葛淳打了个电话。
得知货物已经送到后,冯平第一时间打电话告诉陈琛客户收到货物了。陈琛打电话给客户询问,得知是一个不认识的女的送的货。客户反映:蹊跷的是,货箱有拆开的痕迹,但里面摄像头一只不少。
陈琛越想越不对劲,觉得这次虽然有惊无险,但是必须把事情搞个水落石出,以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于是就报警了。警方经侦查,锁定冯平有重大作案嫌疑。
这天下午5点左右,冯平在公司被抓。经审问,冯平交代了伙同表哥周华盗窃货物的犯罪事实。周华随即也被抓获归案。
2010年11月12日,冯平和周华被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逮捕。经公安机关查证,被窃摄像机单价为9450元,优惠折扣为9.3折,优惠后摄像机单价8788.5元,合计12只为105462元。
人性判决一审十年改终审四年
2011年5月10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向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冯平、周华犯盗窃罪。邗江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邗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平、周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冯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主动退出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周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周华减轻处罚。对于周华的辩护人所提周华系从犯及冯平、周华的辩护人所提两被告人具有主动退赃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周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冯平、周华不服,提出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1年11月24日、2012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冯平、周华的上诉理由均为:1、上诉人以为所窃货物只有一、两万元,不知其价值10万余元,属于对象认识错误。2、上诉人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依法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且犯罪情节轻微,对上诉人应免予刑事处罚。
在法庭的最后陈述中,冯平、周华都痛哭流涕、后悔莫及。冯平说:因为自己的一念之差才犯了这样的错误,在看守所一年多来,一直在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到我的家庭及我的人生,给我一个从轻的机会。周华则说:我不应当做出这样的事情,不应当开这种玩笑,我很后悔自己的行为,希望法庭考虑到我没有犯过罪,对我从轻处罚。
在二审审理中,检察机关提供了一份新的证据:某速运公司快件运单,证实某速运公司对单票托寄物的价值限定为20000元以及该公司没有审核托寄物价值的能力和义务。
扬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冯平、周华盗窃的货物实际价值为105462元,但因为某速运公司对单票托寄物的价值限定为20000元,冯平、周华主观上并不是想盗窃如此贵重的东西,因此应认定其中盗窃既遂部分为20000元,未遂部分为85462元。对于冯平、周华提出的以为所窃货物只有一、两万元,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冯平、周华提出的上诉人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结果,依法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且犯罪情节轻微,对两个上诉人应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冯平、周华将他人财物秘密窃取到自己的住所后,整个盗窃犯罪已经实施终了,至于事后得知所窃货物价值10万余元,便主动退出赃物的行为并不属于在犯罪过程中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情形,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近日判决如下:冯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周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文人名等为化名)
【法官点评】
冯平涉世不深,从无不良记录;在职场内作案,只是想让主管“下台”。他虽对直接上级——主管不满,但却不懂如何正确处理上下级关系,没有通过恰当的途径去反映,采取适合的方式去解决。单位也没有能够在双方矛盾萌芽时及时发现,出面协调。最终,小矛盾一步步升级为大仇恨,职场变成了刑事案件的现场。
企图用自己做错事的方式来惩罚别人,这是一种什么逻辑,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看到,结局却是:恶作剧演变成了犯罪,想害人者害了自己,“报复”了他人的同时,把自己送进了牢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