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章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8541530分左右,一女司机即被告人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后载20岁的女孩李某及孙某,在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盐城市亭湖区境内丰民加油站南侧路段时,撞到右侧花池,摩托车摔倒,致摩托车上三人受伤,其中,被害人李某经盐城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为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章某及孙某共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章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章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操作失当,且超载一人,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章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以及章某的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