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为他人工程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继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受贿案件

 

经查,2004年下半年至20114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句容市某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所所长、句容某开发区规划建设部工作人员期间,利用村镇建房管理、协调工程矛盾以及代表政府进行拆迁谈判等职务之便,受贿作案24起,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3.1万元,帮助其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提供工程监管、矛盾协调、办理许可证、拆迁补偿以及购房款支付等方面的便利。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于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