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为一元钱的上厕所费用,厕所管理员和如厕者便发生争吵,后来又发生厮打,厕所管理员将如厕者打伤。15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原告宋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合计10003.13元,由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60%6001.88元。

 

2012820日上午10时许,宋某上公共厕所后即欲离去,厕所管理员杨某追上去叫其交费,宋某虽交了一元费用,但双方为此发生口角,且对骂几句。接着,宋某电话通知其妹妹等人前来,宋某又谩骂杨某,杨某的妻子何某见状即上前推了宋某一下。为此宋芸与何某相互厮打,杨某见状即上前拽宋芸的头发,并踹宋芸腿部一下,后被他人拉开,宋某躺在地上不起来,报警后不久公安干警到达现场,双方被带到派出所处理。当日2230分,宋某到沭阳县中医院门诊检查,支出医疗费131.1元。次日10时,宋某再次到沭阳县中医院门诊后入住该院治疗,诊断为:中医:伤筋病,西医:右膝部软组织挫伤,右膝关节积液,住院治疗23天,支出医疗费4322.64元,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继续治疗,休息治疗三周等。事后,宋某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杨某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后有权获得赔偿。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吵骂,在原告与被告妻子发生厮打时,被告参与厮打,并致原告受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与被告发生吵骂后,又通知亲朋前来谩骂被告,并与被告妻子发生厮打,原告对纠纷的发生与扩大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