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拿“暂借”躲债 法官释法巧解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3-01-06 浏览次数:276
你借钱给朋友会签借贷合同吗?大部分人会写借条,可往往只写借款数额,忽略了借款期限,从而引起纠纷,破坏了彼此珍贵的友谊。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诉前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朋友间借款未明确借款期限,原告险些失了钱财的借款合同纠纷,被告李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同意在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人民币60000元。
2010年12月,李某因做买卖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6万元,并立下借据“暂借王某人民币6万元。”后因李某久借不还,2012年11月,王某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情况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李某辩称,借条上的“暂借”是指借期为几天,而王某催讨时借款已经超过两年,合同已过诉讼时效。对此,王某则认为,“暂借”是指双方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期限,其主张权利并未超出诉讼时效。
承办法官认真查实了李某借款事实的原委。随后,承办法官向当事人解释了我国合同法解释的规则,当合同用语发生歧义时,应对借条作出不利于合同用语提供人的解释,因借条是被告李某出具的,因此,应该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同意在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人民币60000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