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深人静之时,卢海俊坐在家中沙发上看电视,见电视画面不清楚,有“雪花”,便到阳台上整理天线,不幸坠楼死亡。其亲属向卢海俊参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说是自杀身亡,不予赔偿。为此,亲属到法院诉讼维权,双方据理力争,引起一场自杀和非自杀讼争。那么,死者到底是意外坠楼还是自杀身亡?随着案件的审理终结,庭审法官终将这一问号拉直。

 

事发:夜间到阳台上调天线坠楼身亡

 

201135日夜晚10点多钟,家住沭阳县沭城镇临海小区5楼的卢海俊正坐在室内客厅看电视,突然电视屏幕上出现“雪花”,图像不清,并发出杂音。卢海俊先在电视前调了一会,见效果水大,他便攀到阳台的墙头上整理天线,不慎脚下一滑摔了下去,卢海俊出于本能抓住了墙头的边沿,喊妻子魏静“快来。”正在厨房烧开水的妻子魏静和在室内做作业的儿子卢迎闻声都跑到阳台上,魏静拼命抓住卢海俊的胳膊,无奈吊在阳台墙外的卢海俊很沉,她拉不上来。卢海俊对他们说:“没事,我跳到四楼邻居家的阳台上就行了。”不料,手一松却从自家阳台直接坠地身亡。

 

不幸来得太过突然,魏静和儿子卢迎放声大哭。卢海俊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自己在沭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班,待遇较好,妻子贤慧,儿子聪明,生活富裕,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不想,一场塌天大祸在旦夕间骤然降临,家中“顶梁柱”瞬间倾倒。

 

由于卢海俊生前单位为其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卢海俊的妻子魏静向当地人寿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不料,保险公司却以卢海俊是自杀为由拒绝赔偿。魏静一家伤心欲绝,百口莫辩。无奈,20125月,魏静一纸诉状将沭阳人寿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沭阳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1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激辩:是自杀骗保还是意外事故

 

原告魏静一家诉称,20108月,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原告亲属卢海俊等人在被告处投保了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10815日至2011814日,保险金额为每人130000元。20113522时左右,被保险人卢海俊在家中不慎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向被告理赔,被告拒赔,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1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保险人卢海俊的死因为自杀,该份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因意外导致的死亡,且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人寿保险公司的如此辩解,魏静一家表示难以接受。魏静说:“那天晚上,我正在家里厨房烧开水,卢海俊到窗外的阳台上弄天线,不慎坠落身亡,事件发生后,派出所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并调查了相关人员及证人证言,在排除了刑事犯罪及其他可能的情况下,认定卢海俊系不慎坠落身亡,也就是意外事件,我们认为公安机关是依职责调查后作出的,可以证明卢海俊是不慎坠落身亡的事实。对于被告提出卢海俊是自杀的抗辩,我们认为在庭审中无证据证实。”

 

原告代理人对笔者表示:“根据公安机关笔录反映的事实来看,卢海俊仍属于不慎坠楼,主要理由有三点:第一、卢海俊与妻子在案发之前没有深刻茅盾,自杀不符合常理;第二、在卢海俊的妻子发现卢海俊时,看到的情况是卢海俊双手扒在阳台上,情况反映出卢海俊没有想自杀;第三、在魏静和卢迎拉卢海俊的时候,卢海俊说要侧身跳到四楼阳台上,这个情况也反映出卢海俊当时想自救。可见,卢海俊坠楼不属于自杀,属于意外坠楼。”

 

判定:法官厘清责任判决被告给付保险金

 

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2010823日,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沭阳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共计1560000元,被保险人数为12人,平均每人保险金额为130000元,保险期间2010815日至2011814日。被保险人名单中包括原告亲属卢海俊,该份保险各被保险人均未指定受益人。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额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五条责任免除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0113522时左右,被保险人卢海俊在家中不慎坠楼,被送往沭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201167日,被告向原告魏静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原告亲属卢海俊等12人在被告处投保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且已缴纳了保险费,双方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保险人卢海俊的死亡原因是不慎坠楼身亡还是自杀。在法律意义上, 自杀是指个体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即自杀的成立,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本院调取的公安机关在卢海俊坠楼后对其亲属的询问笔录中未能显示出卢海俊坠楼是蓄意或自愿,结合卢海俊生前无自杀倾向、坠楼落地时面部朝上等事实,不能认定卢海俊系自杀身亡。被告辩称被保险人卢海俊系自杀身亡,应由其负举证责任,以排除卢海俊是意外死亡的任何合理怀疑;现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排除这一合理怀疑,对其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另外,从保险法规定自杀这一除外条款的本意来看,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谋取保险金,即为了防止诈保。本案所涉保险的投保人为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被保险人自身;从该保险的投保人、投保过程和目的来看,也无被保险人蓄意自杀以获得保险金的可能,即被保险人非为获得保险金而投保。因此,被告也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于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在其身故后,保险金应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原告作为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要求被告给付因其亲属卢海俊身故而产生的保险金13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调解不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因被保险人卢海俊身故而产生的保险金13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负担。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