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香芹,女,1994年11月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2023年1月17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罪犯何香芹以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认为,罪犯何香芹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罪犯何香芹暂予监外执行剩余刑期五个月二十一天。现将案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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