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3岁的程某是徐州某集团一个修理电子秤的员工,因为工作关系,他每年都要到镇江堤防港检修电子皮带秤。20074月的一个周日,有一技之长的程某被朋友刘某请到了镇江的一个宾馆里,一番热情款待后,刘某说,自己与人合伙做煤炭生意,要求其传授虚增煤炭数量的方法。于是,晚上程某和刘某一起来到索普集团电子秤处查看现场。程某告诉刘某:在皮带秤的承重杠杆上放上10公斤左右的铁块,煤的数量就会增加。取到“真经”的刘某赶紧打电话告诉自己的同伙上司王某,说事情办成了。于是,王某立刻根据程某传授的方法,叫另一名手下做了4块砖头大小的铅块。每次当他们的煤炭过磅时,一个人负责把铅块迅速放置在码头电子皮带秤中,另一个人则负责望风。过完磅即取出铅块用黑包装好,放在王某的汽车后备箱里。

 

案发后,经查,20074月至20089月间,王某、刘某等4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共虚增煤炭数量2800余吨,骗得索普集团煤炭款167万余元。法院认为,王某、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犯罪数额巨大。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刘某等4人有期徒刑12—5年不等。而程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