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罪犯胡梦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9-25 浏览次数:338
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了(2024)苏0324刑初5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罪犯胡梦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胡梦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3法医审字第022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胡梦宫内妊娠,单胎存活,胎儿发育相当于孕15周+2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胡梦暂予监外执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