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汤国振收监执行决定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29 浏览次数:1662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汤国振,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了(2024)苏028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汤国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经查,罪犯汤国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汤国振收监执行。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4年8月29日前(公示期三日)向本院反映。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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