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25号

    罪犯李南,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021981070900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15年5月7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徐刑二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10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5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5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4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16日止)。

    罪犯李南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人民币一万四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刑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