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季黄杰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584
罪犯季黄杰,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人,汉族,职高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8031384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9年7月11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1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季黄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6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3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1日止)。
罪犯季黄杰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65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季黄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