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吕灿松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662
罪犯吕灿松,男,1994年4月5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4040557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02刑初6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吕灿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责令退赔人民币二百二十九万四千四百三十元零九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吕灿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二百二十九万四千四百三十元零九角,已履行6.165698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灿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