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仪征法院在审理涉及农产品损害赔偿案件中,通过对2010年至2012年间审理的13件此类型案件分析, 发现此类型案件矛盾纠纷较为突出,案件审理难度大,原告方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一、原因分析

 

1、事实查明难。受损的农民一般只强调损失,怠于对重要证据收集和保全,侵害发生时鲜有目击证人,更无行政机关介入调查。案件事实的查明,依赖于庭审调查的法院调查,案件事实的查清存在难度,甚至由于被告的完全否认,基本事实都无法固定。

 

2、责任分配难。此类案件多为复合侵权,多种因素共同导致损害结果,如:自然因素(暴风、暴雨、冰雹等);环境因素(如化工污染等);第三人侵权;政府或者村委会管理责任;原告自身过错或放任损失扩大等。在此情形下,如何分配责任承担的份额难以确定。

 

3、损失大小认定难。生长期的农作物受损,难以确定具体损失;生长期的农产品(如饲养的猪、牛、羊、鱼类等)中的间接损失,如生病、生长缓慢、繁衍的能力等受损难以确定。原告在主张中,大都依据农业部门的统计数据或相关书籍的理论推测没有信服力。

 

4、缺乏权威鉴定。对于农作物及农副产品受损,案件审理中缺乏具备可操作性的鉴定,缺乏相应的权威鉴定机构,或鉴定费用过高。具体损失双方又难以通过协商认定,法院向第三方咨询也难获得有效答复。

 

5、矛盾化解难。因双方在受损大小、责任承担存在较大分歧,导致调解难以进行。由于此类型案件存在较高诉讼风险,原告易受律师的意见的干扰,期望值过高,在其诉讼主张难以得到支持的情况下,采取过激的手段非理性维权,以上访信访给审判施加压力。

 

二、对策和建议

 

1、开展审判经验的总结。上级法院研究出台具备实践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及审理规范。基层法院的对已审结的此类案件进行经验总结,探索出有效的案件审理方法、矛盾化解途径。

 

2、加大调解力度。高度重视村委会、乡镇党委政府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推动作用,注重多种调解方法的运用以及调解资源的整合,以法服人、以情感人,提高案件的调解率。

 

3、加强法制宣传。不仅宣传法律对权益的保护,更要普及证据收集、保全等诉讼参与程序和方法,注意针对重点群体的集中普法,切实提高农民的防范意识,以及采取理性方式维权。

 

4、积极推广农业险。通过农业保险的广泛覆盖,有效降低损失。建议由法院、保险主管部门、农委、经管站、乡镇、村委等各方共同参与建立涉农保险合同纠纷绿色通道,督促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合同签订、出险定损,部分现行赔付等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