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繁凡,男,1981年7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郭繁凡于2020年4月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6月17日被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1)苏1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罪犯郭繁凡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经查,罪犯郭繁凡确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郭繁凡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收监执行)。

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523-86391990,通讯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52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