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内做饭 遭持刀抢劫
作者:陈凯 季锡聪 发布时间:2011-11-03 浏览次数:320
11月3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倪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1年7月30日上午9时许,倪某至启东市汇龙镇某新村车库,见被害人王女一人在车库内做饭,即上前将王女摁倒在地,左手捂住其嘴,右手持多功能折叠刀架住其脖子,将王女放在沙发上的革质包抢走后逃离现场。途经汇龙镇公园桥时,倪某从包内取出380元及天翼手机1部后,将包扔至河里。经鉴定,该天翼手机价值73元,该革质包价值10元。当日晚22时许,倪某在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倪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