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704号

    罪犯杨某荣,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江苏南京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监区(食堂监区)服刑。

    2018年1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06刑初6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荣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苏01刑终23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23日交付执行。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8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6日止)。

    罪犯杨某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退赔人民币三百万元已缴纳,退赃人民币十八万八千一百三十一元三角八分已退出,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