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尧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624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96号
罪犯王某尧,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13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22年7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6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14日止)。
罪犯王某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没收赃款九十三万元,均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尧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