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邱某辉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779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78号
罪犯邱某辉,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二监区(医院监区)服刑。
2020年6月30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24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邱某辉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9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5日交付执行。
罪犯邱某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五万元已履行两千元,违法所得一百四十万元未履行,2021年7月28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324执19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某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