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假建字第679号

    罪犯曹某臣,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天津市静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6年2月24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坛刑二初字第02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某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罪犯曹某臣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苏04刑终6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6日交付执行。2018年12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67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2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42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7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16日止)。

    罪犯曹某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已履行。2024年6月13日江苏省龙潭监狱罪犯危险性评估委员会评估该犯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2024年6月28日天津市静海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出具(2024)津静矫调评字第07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该犯暂无社会危险性,对其居住地暂无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某臣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