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737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91号
罪犯张某,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四川省广汉市人,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0年10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33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9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有终结执行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