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荀某箭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757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89号
罪犯荀某箭,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17年9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原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14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荀某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31年8月3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整。荀某箭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苏01刑终7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2020年9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3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30年5月30日止)。
罪犯荀某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五万元有终结执行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荀某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