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85号

    罪犯林某雀,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浙江省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830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某雀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30年4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整。林某雀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苏01刑终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林某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十万元已履行五千元,违法所得三万元已退出,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3日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某雀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