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12号

    罪犯李某林,男,2000年3月19日出生,广东茂名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2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0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万2千元已履行,退赃退赔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