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1521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40号
罪犯周某,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江苏省海安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四监区服刑。曾因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于2019年3月12日被海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2021年10月21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21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4月3日起至2030年4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人民币六十八万三千元。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苏06刑终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已履行一万元,退赔六十八万三千元未履行,2022年5月20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苏0621执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