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1211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467号
罪犯周某华,男,1994年12月1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3年2月24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32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九千八百八十九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九千八百八十九元已退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